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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0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5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每件补助15000元;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5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地区。同一补助对象一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不能重复办理政府有关专利申请资助。

  符合有关条件的专利中介机构,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100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500件至999件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符合有关条件的专利技术项目,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

  据了解,《办法》还规定东莞市各镇街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要设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东莞市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理念传播活动的,按活动项目的实际费用额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该办法还明确了东莞市设立市专利奖:市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0万元;市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5万元。

  经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批准,东莞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举办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项目、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培训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叶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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