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专利事务所~博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首页 >>业界新闻 >>广东省专利资助办法
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办法

 

 

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办法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维持专利的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PCT
国际专利,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
(二)在广州创业的留学人员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三) 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四条 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项目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市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市专利试点企业和发明协会会员单位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的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发明当年的申请费和实审费;
(二)国外发明专利当年的申请费(最多资助向两个国家或地区申请的费用);
(三)PCT国际专利的申请费用;
(四)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外授权后的资助费(含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对获得外国授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五)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费。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3.专利说明书及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4.申请资助项目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5.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费的,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6.缴纳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7.申请人为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填报广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第七条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县级市科技局、部分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申请资助的,由单位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统一向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管理处办理;个人及申请量较少的单位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广州市专利信息研究发展中心统一办理。
凡申请资助的项目均需提交项目新颖性检索报告,资助费用中已含检索费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由单位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出具其申请项目的新颖性检索报告;其它申请,检索报告由省、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

第八条 资助标准及资助费支(兑)方式
一、资助标准(单位:人民币)
(一)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1.企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当年申请、实审费:3500元/件;(含新颖性检索费)
国外发明专利当年申请费:10000元/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费5000元/件;
发明专利获得本国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获得外国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当年申请、实审费:1200元/件;(含新颖性检索费)
国外发明专利当年申请费:10000元/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费5000元/件;
发明专利获得本国授权后资助:4000元/件;获得外国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授权后资助:350元/件。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国内发明专利当年申请、实审费:1000元/件;(含新颖性检索费)
国外发明专利当年申请费:10000元/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费:5000元/件;
发明专利获得本国授权后资助:3000元/件;获得外国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授权后资助:350元/件。
二、资助费支(兑)付方式
(一)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以转帐支票形式支(兑)付;
(二)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兑)付。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发明人办理资助手续,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简化办事程序:
(一)对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单位采取按协议划拨资助资金代办代发,但在协议中必须约定发明专利申请
   资助项目审核、资助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少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资助的,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广州市专利信息研究发展中心办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受资助的项目加强检查、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资助专利申请的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科技三项经费专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管理处每年分两次向市财政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该年度资助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九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文章来源:http://www.boyuip.com/te_solution_d/2009-02-11/19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