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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

商标异议申请须知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申请人签字/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证据材料尽量提交原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如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注意事项:
1、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可另附于异议申请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4、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5、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4-3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