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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检索的影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7-02 15:54    浏览量:233
《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简称《EPC2000》)于2000年11月在慕尼黑举行的欧洲专利组织缔约国外交会议上通过,并将最迟于2007年12月13日生效。此次修订虽然在专利实体法上没有大的变动,但在欧洲专利授权程序及其他方面有很多细微变化,有些修订内容将影响到欧洲专利的检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延长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申请人只要自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出优先权请求的期限可以延长到自在先申请日起16个月内。
  2、无须递交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可以不递交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而只引用在先申请,即告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申请受理局等信息即可。
  3、延长递交权利要求书的期限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申请文件中可暂不包含权利要求书,待欧洲专利局(EPO)要求递交后,在两个月内递交即可。而对于说明书或附图,如果递交申请时有遗漏,申请人可随后补交,但这对申请日会有所影响。
  4、增加新的专利说明书种类-B3文献
  新增的授权后撤回及限制性修改程序将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对其专利提出撤回或限制性修改的请求。如果专利权人请求做限制性修改,EPO将公布修改后的专利说明书。为使这种新增的专利说明书区别于异议程序中修改的说明书(B2文献),EPO将采用新的文献种类标识代码B3表示此类文献。
基于上述修订,EPO延迟公开专利申请的情况可能会更为普遍,或在公开时向公众作信息遗漏或信息错误的提示。EPO的法律状态数据库也将根据新程序和修订后的细则做大量相应的改动,如对数据库中的现有字段进行更改和增加。目前EPO已开始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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