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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精选

湖北武汉图强诚信皮具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10 16:21    浏览量:166
法律适用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口分局经大量的调查和取证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两万元整的决定。

 

案例分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隐蔽性。

  本案投诉人雄鹰公司是商业秘密权利人,有特定用户群体,其产品销量在2008年初就发现有所下降,再加上雄鹰公司的老客户被方芳要求将商品结算款汇到图强公司的帐户上,联想到2008年初方芳、张方汝辞职,雄鹰公司意识到可能是方某、张某在侵害自己的商业秘密,逐向辖区工商所举报。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认定

  本案中,雄鹰公司通过自己建立起来的销售渠道销售自行研制的特种装具,每年可为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实用性,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该公司对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张方汝和方芳作为其员工时都签订了保密协议,要求其离职时“不得带走任何产品设计资料、商业信息资料,包括文字资料、电子资料、客户信息、产品及技术内容。”

  (三)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对本案中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侵权行为由个人与公司共同完成:一是方芳、张方汝。方芳、张方汝刚进入公司是无任何特长的工人,方芳是雄鹰公司将其培养成业务经理,掌握大量的客户资料、价格资料;张方汝多次被公司派往业务培训,他们均在雄鹰公司工作期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获得业务技能的,雄鹰公司为培养他们付出了一定的培训费用。张方汝、方芳二人却违反与权利人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的协定,擅自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为图强公司牟利。二是图强公司。该公司知晓张方汝、方芳二人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均来自于雄鹰公司的情况下,仍使用相关信息为其公司牟利,其行为代表图强公司,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故图强公司应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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